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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比对三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立法

中伦数据合规团队 数据与电商研究室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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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3年5月12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北京办法》),旨在规范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


此前,浙江省、江苏省已就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称为《浙江办法》和《江苏办法》)。本文重点梳理了三地有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立法的联系与区别,供读者参考。


、背景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实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重要部署。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正式发布,提出要“研究数据产权登记新方式”。在此背景下,国家知识产权局立足自身职能,推动确定了北京市、江苏省、浙江省等8个城市成为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先遣队”,在制度构建、开展登记实践等方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数据二十条”提出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新模式,这一创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引发了大量讨论。中央政策的连续出台、司法实践中关于数据权属纠纷的不断涌现都表明数据确权问题已经发展到了必须正面回应、着力解决的阶段。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正是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支撑,浙江、江苏、北京等地发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是地方层面的先试先行,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如何落地。

二、重点内容解读

整体来看,三地办法对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均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程序性规定,体现了促进数据流通利用的立法目的,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引。

同时,三地办法对于具体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要求各有不同,具体区别如下:1)登记对象

在登记对象方面,北京与其他两地采取了不同的标准:

  • 《北京办法》在强调数据具有商业价值的同时,还强调了数据应处于未公开状态

  • 《浙江办法》和《江苏办法》强调了数据需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

2)申请人

在申请人要求方面,浙江的规定更加具体:

  • 《北京办法》和《江苏办法》规定申请人为数据持有者和处理者。

  • 《浙江办法》规定了申请人应当是依法依规处理数据的单位或个人:对于共同处理的情形,应由共同处理的数据处理者共同申请,对于委托处理数据的情形,可以由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3)登记内容

在登记内容方面,江苏与其他两地采取了不同的规定:

  • 《北京办法》和《浙江办法》通过“列举+兜底”的方式明确了登记内容,《北京办法》较《浙江办法》增加登记“样例数据”的要求。

  • 《江苏办法》规定了一般登记事项和特别登记事项。需要关注的是:一般登记事项中,数据快照散列值(哈希值)和数据采集范围应作为登记事项;在特别登记事项中,由登记机关主动依据申请登记的数据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包括数据状态、数据纠纷处理情况以及数据获取时间范围等。

4)登记证书效力

在登记证书效力方面,三地办法中均将登记证书作为权利人持有数据的合法凭证,但在对外效力上做了差异性的规定:

  • 《北京办法》直接规定了证书持有人享有对数据依法依规加工使用、获取收益等权益

  • 《浙江办法》规定登记证书可用于数据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

  • 《江苏办法》未具体规定登记证书的对外效力,但明确登记证书是权利人持有数据并对数据行使权利的合法凭证

5)登记有效期及续期

在登记有效期及续期方面,三地办法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 《北京办法》规定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如需续期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开展续展登记手续。

  • 《浙江办法》规定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如需续期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开展续展登记手续。

  • 《江苏办法》未就证书有效期进行规定。

6)变更登记的情形

在变更登记的情形方面,江苏与其他两地采取了不同的规定:

  • 《北京办法》和《浙江办法》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变更登记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包括数据的交易、质押、许可或申请人在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或数据来源、更新频次、存证公证情况等。

  • 《江苏办法》中对变更登记的情形的规定较为概括,规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均需进行变更登记。

7)不予登记的情形

在不予登记的情形方面,江苏与其他两地采取了不同的规定:

  • 《北京办法》和《浙江办法》通过“列举+兜底”的方式明确了7种不予登记的情形。

  • 《江苏办法》通过“列举+兜底”的方式明确了5种不予登记的情形,其专门强调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作为不予登记的情形之一。

三、结语

总体而言,三地办法为地方对于数据登记的“试水”方案,也是构建数据产权和登记制度的重要探索。我们理解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也并非解决数据权属和数据登记的唯一路径,在数据二十条下,还会有更多的“解决方案”出台,值得我们期待。

为方便读者查阅,我们制作了三地办法的差异对比表如下:

(点击可查看大图)


本文首发自公众号:数据与电商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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